申请人:北京澄鲜部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汀甜科技(河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23377号“HY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36540号“HYPER BURST”商标、第18289526号“HYPERX”商标、第14604708号“HYPERX”商标、第31717502号“HYPERZ”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