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279328号“汉娜邓迪 赛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汉娜邓迪 赛琳 81279328

阅读:126620 2026-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色丽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聂亚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2日对第81279328号“汉娜邓迪 赛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6870948号“CELINE”商标、第3033745号“CELINE”商标、第31997609号“…

  申请人:色丽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聂亚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2日对第81279328号“汉娜邓迪 赛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6870948号“CELINE”商标、第3033745号“CELINE”商标、第31997609号“CELINE及图”商标、第G1470353号“CE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其他案件情况。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介绍资料;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宣传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在先裁决;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伞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向我局提交的注册申请或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核准,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伞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CELINE”商标与音译汉字“赛琳”多共同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CELINE”商标与文字“赛琳”彼此之间已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对应的中文“赛琳”,其呼叫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手提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森淼迪奥”、“瑾汾芬迪”、“CELXAE”、“赛琳”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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