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爱德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38663号“APRIC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1064号“杏儿 APRIC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
2、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99936号“杏子家居 APRICOTHOMEFURNISHING”商标、第26625468号“杏子家居 APRICOTHOMEFURNIS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的商标在先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