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罗特斯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汉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罗特斯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636220号“莱斯镜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斯镜片”指定使用于第9类“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7675号“劳斯莱斯”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计算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的“ROLLS ROYCE”“劳斯莱斯”“RR”“飞翔女神图形”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36220号“莱斯镜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