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子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君道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子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君道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9701913号“君道慧算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道慧算账”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41119号“慧算账”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701913号“君道慧算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