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刘伟洪
委托代理人:宁波鲲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赛枝
异议人刘伟洪对被异议人潘赛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977385号“TB MOND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B MONDO”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56869号“MONDA”商标、第62784604号“蒙达MOND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977385号“TB MOND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