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亮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80398420号“海红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红荳”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市场营销研究;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226010号“红豆HONG DOU及图”、第12071482号“红豆”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398420号“海红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