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80020736

阅读:150535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欢 委托代理人:桐乡市智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8002073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欢

  委托代理人:桐乡市智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8002073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1348号、第48403333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皮鞋”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部分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骆驼牌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明显区别,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并侵犯其在先作品的版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02073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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