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黔春忆 79980987

阅读:95221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梦圆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梦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9980987号“黔春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春忆…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梦圆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梦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9980987号“黔春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春忆”指定使用在第33类“朗姆酒;黄酒;烈性干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473408号“黔春酒”、第38769456号“黔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黔春”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故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980987号“黔春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黔春忆 799809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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