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泽享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泽享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72422759号“小智童LITTLE SMART KI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智童LITTLE SMART KID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书包;背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99601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书包;旅行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22759号“小智童LITTLE SMART KI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