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极石商贸有限公司(原名义:芜湖吉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瑞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64494号“吉集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10560号“吉集”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