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28794号“SLEEP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LEEPI 57228794

阅读:104547 2026-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亮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39100号《关于第57228794号“SLEEP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9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亮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39100号《关于第57228794号“SLEEP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9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16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核定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但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第56267782号商标、第55513105号商标)在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第15026327号商标、第15865169号商标、第15836396号商标、第18061427号商标、第18614815号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或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7228794号“SLEEP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LEEPI 572287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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