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艾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276820号“AER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331号决定,于2025年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与被申请人协商复审商标的共存事宜,待共存协议签署完成后,被申请人将会撤回针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资质证明。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材料与复审阶段内容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连衣裙、上衣、长袍、家居便服、夹克、紧腿裤、裤子、衬衫、短裤、裙子、睡衣裤、毛衣、运动裤、汗衫、T恤衫、内衣、女士贴身内衣裤、无袖背心、沙滩罩衫、纱笼、沙滩装、斗篷、游泳衣、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帽子、耳套(服装)、袜、手套、连指手套、围脖、披肩、围巾、女式披肩、服装带(衣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是,申请人在本案中仅提交了公司资质证明,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虽称双方签署共同协议后被申请人将会撤回针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但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