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易涛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世纪豪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207349号“世纪豪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7509号决定,于2025年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以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撤销决定,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申请撤销复审。申请人授权他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套装木门”上,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非金属门”商品上进行了合法连续的商业化使用,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木材、大理石、水泥、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玻璃”商品上的撤销复审,复审商标在“非金属门”商品上应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许可协议;2、生产区域照片、视频;3、门店招牌、包装、色卡、订货单的照片;4、订货单;5、宣传材料;6、企查查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非金属建筑材料、木材、大理石、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水泥、非金属门、非金属水管、塑钢门窗、建筑用玻璃”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复审理由中对于本案复审商品范围表述并不明确,故我局仍针对撤销决定涉及的全部商品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表明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内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尚需其他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至5均系自制,无法真实性体现具体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6字迹模糊,无法识别。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