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凯医见通(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59430号“功夫中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02425号商标、第19286898号商标、第21692082号商标、第8234706号商标、第14707142号商标、第19055692号商标、第39502406号商标、第27809714号商标、第23623200号商标、第8068228号商标、第71768540号商标、第71464487号商标、第7093987号商标、第70807194号商标、第69862489号商标、第24195142号商标、第13449531号商标、第17751463号商标、第8254157号商标、第17910073号商标、第163819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老年人护理中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十七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在申请注册程序中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申请商标在老年人护理中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十三、十六、十八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十三、十六、十八至二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