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45430号“伍亿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伍亿丰 22245430

阅读:117967 2026-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力能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淑文 申请人因第22245430号“伍亿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380号决定,于2025年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力能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淑文

  

  申请人因第22245430号“伍亿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380号决定,于2025年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许可人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糕点”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使用至今。被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2、商标注册证;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4、购销合同、发票;5、产品照片、6、宣传照片;7、产区照片;8、税收证明。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多数包含在其复审阶段证据之中,此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复审阶段证据):

  9、产品检验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糖、蜂蜜、粽子、八宝饭、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面条、谷类制品、汤圆粉”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8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仅表明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内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尚需其他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证据4中所有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购销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5、6均系自制,无法确定真实性、具体形成时间和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7亦为自制,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9无法证明商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且涉及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245430号“伍亿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伍亿丰 222454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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