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258198号“董食很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董食很忙 81258198

阅读:63566 2026-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鸣鸣很忙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裕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自贡市御竹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4日对第81258198号“董食很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零食连锁行业具有较高影响…

  申请人:湖南鸣鸣很忙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裕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自贡市御竹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4日对第81258198号“董食很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零食连锁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企业,“零食很忙”品牌已在零食连锁等服务上使用长达7年,且荣获多项荣誉,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8000家门店,成为了一个具有相当市场影响力的商标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521788号“零食很忙”商标、第59732450号“零食很忙”商标、第65723985号“零食很忙及图”商标、第65838862号“零食很忙及图”商标、第73281898号“零食很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零食很忙”企业字号成立于2016年,由于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于2023年注销。争议商标“董食很忙”与申请人知名的企业字号高度近似,会被误认为是申请人旗下的商标品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市场混淆。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的恶意,其行为明显违反商标按需注册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占用公共资源,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长傍名牌的不良风气,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介绍及店铺加盟说明;申请人聘请的形象代言人材料;“零食很忙”品牌部分专卖店照片及加盟合同;宣传推广证据;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具有正当性,无恶意攀附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存在欺骗性,不会误导消费者,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存在恶意维权嫌疑,其主张不应被支持。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零食很忙”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另,鉴于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258198号“董食很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董食很忙 812581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5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