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学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创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8555号“智幻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9445号决定,于2025年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授权人于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物理研究”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已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2、作品登记详情;3、公众号文章;4、媒体宣传截图;5、项目、产品介绍手册;6、展架照片;7、活动照片;8、场地及教具照片;9、设计理念介绍;10、培训合同、发票、转账记录;11、教具定制合同、发票;12、教具销售合同、发票。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其复审阶段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物理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撰写科技文稿、化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缺乏有效的实际履行证据佐证,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指向复审服务,或为自制,真实性和形成时间无法确认,或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