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阿丽派欧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比欧义(上海)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专赢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23049号“ARIBI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0290号决定,于2025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04月19日至2024年04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简介及中文宣传页;2、相关媒体文章;3、《临床试验服务协议》及翻译件;4、《关于技术转让及独家销售合作备忘录》及翻译件;5、临床试验申请表;6、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翻译件;7、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及媒体报道;8、《药物临床试验合同》;9、临床相关会议资料及翻译件;10、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批件;11、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为韩文,中文翻译为“株式会社阿丽派欧”,并不能确定是否是Aribio Co.Ltd.因此不能确定株式会社阿丽派欧作为复审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不能证明与“ARIBIO”有关。复审商标与复审申请中提交的证据并没有必然关联。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其在撤销复审申请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核定服务上投入了实际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现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经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医学研究;化妆品研究”等服务上,专用期经续展至2034年2月28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商品检查;医学研究;药物制品的研究;细菌学研究;环境的研究;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化妆品研究;农业研究;种子检查;生物技术研究;化学研究;与科技研究相关的咨询服务;科学实验室服务;编写关于科学研究方面的报告;材料的分析;食品的检验;食品成分的分析;食品研究;提供科研信息”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证据2、3、4、6、11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标识复审商标的“生物技术研究”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生物技术研究”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学研究;细菌学研究;生物技术研究”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生物技术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除“医学研究;细菌学研究;生物技术研究”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学研究;细菌学研究;生物技术研究”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