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森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红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清权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2日对第72002484号“流岚帕森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帕森”品牌创立于2008年,申请人是一家设计、生产潮流配饰、太阳镜、运动装备、户外用品的公司,“帕森”品牌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系摹仿他人已经成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并将其注册在同类商品上,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826144号“帕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与多位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等的其它商标注册人大量注册带“帕森”文字的商标。被申请人有囤积、兜售、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及前述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等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列表;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截图;
3、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列表;
4、申请人关联主体截图;
5、关于“帕森”产品在天猫平台、京东平台、抖音平台的销售截图;
6、在先决定书、裁定书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虚拟现实眼镜;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儿童眼镜;金属制或金属塑料复合材料制眼镜框;运动眼镜;眼镜腿;眼镜(光学);墨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护目镜;眼镜(光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含第68544095号“流岚捷安特童”商标、第70497698号“流岚迪卡侬童”商标、第70561273号“冰柠戴森雪”商标、第71218950号“蕉下桑葚”商标、第72198276号“方虎牌优”商标、第77771490号“款尤尼克斯”商标、第79667598号“徕芬官 LF GUAN”商标、第81806957号“亚朵旗”商标、第81136209号“江博士官”商标、第69531875号“网茉寻”商标、第80552476号“喜德盛旗”商标、第70471994号“高梵旗”商标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标识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例如,被申请人第80216458号“蓝盒旗”商标已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条款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同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将据此条款审理,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虚拟现实眼镜;眼镜(光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目镜;眼镜(光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争议商标“流岚帕森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帕森”,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另根据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标识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主观难谓正当。因此,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所提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亦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帕森”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加之,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流岚捷安特童”、“流岚迪卡侬童”、“冰柠戴森雪”、“蕉下桑葚”、“方虎牌优”、“款尤尼克斯”、“徕芬官 LF GUAN”、“亚朵旗”、“江博士官”、“网茉寻”、“喜德盛旗”、“高梵旗”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标识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或异议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对此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说明,被申请人这种大规模申请注册与他人商业标识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