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牌皇冠(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2日对第23119531号“梦牌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汉字“梦”和“牌”组成,是对“品牌”概念的泛化表达,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二、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商标,涉及多个类别,明显超出其实际经营所需,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的部分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宣城千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2019年4月6日,争议商标被核准转让给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8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所指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标识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梦牌”和英文字母“M”组合而成,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上述情形。因此,针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