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知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盘丝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88437号“豆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4926号决定,于2025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08月15日至2024年08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1.娱乐”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1.教育;2.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3.流动图书馆;4.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5.录像带发行;6.音乐制作;7.私人健身教练服务;8.游戏器具出租;9.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公开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光盘):
1、豆泡APP 网页版页面、手机客户端下载安装页面及用户协议截图;
2、豆泡手机客户端APP 使用页面功能展示截图;
3、豆泡APP网页版首页戏曲教学、乐器实时教学直播、直播回放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表演视频展示截图等。
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部分证据有伪造嫌疑,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不是证据中的软件的权利主体。被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服务,或不在指定期间内,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方面均存在明显瑕疵和不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复印件):
1、网站备案核实;
2、网站页面核实;
3、软件权利主体核实;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酷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7年2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