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24851号“豆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豆泡 14424851

阅读:65764 2026-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知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盘丝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24851号“豆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046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知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盘丝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24851号“豆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046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08月15日至2024年08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1.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2.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3.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1.技术研究;2.技术项目研究;3.质量检测;4.质量评估;5.校准(测量);6.工业品外观设计;7.包装设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公开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电子):

  1、社交软件APP界面和信息截图;

  2、官方网站截图;

  3、软件开发合同及收款记录等。

  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部分证据有伪造嫌疑,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不是证据中的软件的权利主体。被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服务,或不在指定期间内,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方面均存在明显瑕疵和不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复印件):

  1、网站备案核实;

  2、网站页面核实;

  3、软件权利主体核实;

  4、被申请人与杭州朵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酷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7年2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424851号“豆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豆泡 144248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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