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凯德伟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81557号“西域星光 XiyuXing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6011号“西域阳光 WEST SUN及图”商标、第19235161号“西域扬光及图”商标、第11773731号“西域阳光”商标、第21407198号“西域星火 XIYUXINGH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物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引证商标四尚处撤销案件审理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人暂缓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