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396048号“恒宁万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恒宁万澳 80396048

阅读:7553 2026-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西旅万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恒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3日对第80396048号“恒宁万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20年起构建“万澳”品牌矩阵,屡获行业权威奖项,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

  申请人:西安西旅万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恒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3日对第80396048号“恒宁万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20年起构建“万澳”品牌矩阵,屡获行业权威奖项,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815785号“万澳酒店”商标、第69854891号“万澳会”商标、第68672334号“万澳云”商标、第39568931号“万澳致选”商标、第39557153号“铂金万澳”商标、第75614955号“万澳左右客酒店”商标、第70835696号“万澳茶冰厅”商标、第48968041号“万澳庭院酒店”商标、第48967252号“万澳青舍旅社”商标、第39547933号“万澳商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加盟商,与申请人存在明确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明知“万澳”商标为申请人核心标识且合同禁止其注册含“万澳”的商标,仍抢注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万澳”在先商号权,且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利用合作关系抢注近似商标,扰乱商标注册及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所获荣誉、相关宣传报道、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5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自助餐厅;酒店住宿服务;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陕西省,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曾加盟申请人经营的万澳酒店。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十,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保护了申请人商标相关权利,故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保护。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396048号“恒宁万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恒宁万澳 803960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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