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绥化市北星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格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27405号“玉来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73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决定在“食用面粉”商品上撤销,其在“食用淀粉”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