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健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乐世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15553号“川西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774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578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动物食品”商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其余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