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126810号“东方京韵CHAYU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东方京韵CHAYUU 76126810

阅读:87293 2026-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星球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6日对第76126810号“东方京韵CHAYU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霸王茶姬”品牌经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已享有极高知名度…

  申请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星球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6日对第76126810号“东方京韵CHAYU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霸王茶姬”品牌经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70329347号“CHA GEE”商标、第58696301号“CHAGEE”商标、第70352293号“CHA GEE及图”商标、第58671484号“CHAGEE及图”商标、第59855958号“霸王茶姬 CHAGE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存在明显的摹仿恶意,其组合中英文、图形多个要素对申请人“霸王茶姬 CHAGE及图”进行摹仿,而争议商标是其组合摹仿的一部分要素,投入使用极易引发相关公众对“霸王茶姬”品牌产生联想。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霸王茶姬”品牌理应知晓,在明知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不仅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名下商标高度近似的“图形”“CHAYUU”“东方京韵CHAYUU及图”“东方茶赋”等商标,而且被申请人旗下“冰皇茶后 CHAYUU”茶饮品牌的品牌文化、饮品名称、饮品包装等都与申请人“霸王茶姬”品牌如出一辙。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及实际经营中对申请人进行了方方面面的摹仿,攀附恶意明显。同时,进一步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54枚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其中包含多枚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您好”“你好”“嗨喽”“每日刷刷”等,具有抢占公共词汇的一贯情形。此外,被申请人还摹仿“抖音”申请注册了“抖剧”商标。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信息;4、申请人及“霸王茶姬CHAGEE”品牌介绍;5、“霸王茶姬CHAGEE”实际使用证据;6、“霸王茶姬CHAGEE”相关设计材料;7、申请人“霸王茶姬”所获荣誉;8、物料采购合同及发票;9、相关媒体报道、网络宣传材料;10、“霸王茶姬”开展的联名活动;11、“霸王茶姬”推广合同;12、“霸王茶姬”“茶姬”系列商标列表;13、“霸王茶姬”著作权证书;14、被申请人商标列表;15、在先异议案件决定书;16、“霸王茶姬”品牌介绍;17、被申请人官网介绍等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经我局注册审查于2024年07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茶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餐厅;果汁吧;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冰激凌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 经我局核准,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于2025年12月20日、2026年02月20日由申请人转让至茶姬(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现均为茶姬(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在申请人2025年07月1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故申请人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0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有多件“CHAYUU”“东方京韵CHAYUU及图”、图形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申请人对第76126687号“东方京韵CHAYUU及图”商标、第76127803号“东方京韵CHAYUU及图”商标、第77853199号“东方茶赋CHAYUU及图”商标、第76127107号图形商标、第76128218号图形商标等商标提起异议申请,上述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餐厅;果汁吧;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冰激凌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同时被申请人还注册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CHAYUU”“东方京韵CHAYUU及图”、图形商标。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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