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967059号“中健云调理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健云调理馆及图 80967059

阅读:108996 2026-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肖竹秋 委托代理人:长沙诚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67059号“中健云调理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87031号“中健云小铺”商标、第75603921号“中健云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营所在地在…

  申请人:肖竹秋

  委托代理人:长沙诚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67059号“中健云调理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87031号“中健云小铺”商标、第75603921号“中健云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营所在地在不同省份,经营行业均各不相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1123号“云中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三名下商标列表;引证商标三权利人相关搜索界面截图;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在微信、抖音宣传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化妆品、香水和美容产品市场的调查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化妆品、香水和美容产品市场的调查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967059号“中健云调理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健云调理馆及图 809670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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