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18675号“TDIP & PARTN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02421号“TDIP”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且其自无效宣告裁定应诉期届满之日起已逾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50685号“TDIP”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