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盛享贵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慧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福鼎黔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景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6日对第51486537号“贵邦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83338号“贵台”商标、第11939536号“贵台”商标、第11939588号“贵台酱”商标、第11939611号“贵台”商标、第11939637号“金贵台”商标、第11939705号“新贵台”商标、第11939732号“玉贵台”商标、第38191700号“贵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支持。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定制酒委托加工合同、收据、发票、检验报告及产品照片、广告宣传图片;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外观、含义均不同,不会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也不会误导消费者。其次,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了积极运行生产使用,并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酒厂简介;企业荣誉;委托加工协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主张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恳请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裁定书、判决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董雷于2020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23年10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