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548439号“GUCCELAT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UCCELATTE 71548439

阅读:162874 2026-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布奇拉蒂意大利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素枝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6日对第71548439号“GUCCELAT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526439号“BUCCELLATI”商标、国际注册第526439H号“BUC…

  申请人:布奇拉蒂意大利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素枝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6日对第71548439号“GUCCELAT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526439号“BUCCELLATI”商标、国际注册第526439H号“BUCCELLATI”商标、第7159177号“布契拉提”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9个类别上申请注册近40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针对他人知名品牌进行抄袭,且被申请人亦在多个商标转让平台售卖商标,其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过实际经营需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介绍、媒体报道、门店资料、广告宣传资料、专利及著作权资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商标售卖信息、相关品牌介绍、在先决定等的U盘扫描件、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3年11月20日第1864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有第71445564号“MOEWE”商标、第71152715号“MIU IN”商标、第71198486号“FIRY”商标、第71634704号“BOBBI FORD”商标、第70202720号“ASOIS”商标等37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GUCCELATTE”与引证商标三“布契拉提”在整体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GUCCELATTE”与引证商标一、二“BUCCELLATI”文字构成相近,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曾申请注册了“MOEWE”、“MIU IN”、“FIRY”、“BOBBI FORD”、“ASOIS”等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且部分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权利请求,加之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处于公开售卖中。对此,被申请人未对标识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1548439号“GUCCELAT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UCCELATTE 715484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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