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90686号“Z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K及图 72290686

阅读:130430 2026-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ZKW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三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6日对第72290686号“Z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全球照明系统和电子装置行业的领导者,为汽车行业诸多知名高端品牌提供照明和大灯系统…

  申请人:ZKW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三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6日对第72290686号“Z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全球照明系统和电子装置行业的领导者,为汽车行业诸多知名高端品牌提供照明和大灯系统,其“ZKW”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57001994号“ZKW”商标、第5301248号“ZK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46198号“ZK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53981号“ZK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72596号“ZKW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ZKW及图”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大量抄袭复制申请人及其他业内的知名品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官网信息、相关企业信息、销售资料、宣传参展资料、荣誉资料、网络检索结果、媒体介绍报道、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商标情况及恶意佐证资料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5年4月6日第1930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1类非医用紫外线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车灯、机动车辆照明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争议商标注册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ZK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ZKW”、“ZKW及图”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紫外线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灯、车灯、机动车辆照明装置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关联,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媒体介绍报道等在案证据,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ZKW”为宝马、奥迪、保时捷和大众汽车提供汽车大灯和部件,在车灯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作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的企业,对申请人“ZKW”品牌具有在先知晓的可能性,其在关联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整体表现形式而非文字构成。申请人所主张的美术作品未达到《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创作高度,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案证据不足以佐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2290686号“Z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K及图 722906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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