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狄锐特创新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伟
委托代理人:温州老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6日对第46722431号“CADDIREAT INNOVAT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CADDIREAT INNOVATION CO.,LTD.成立于2016年,是世界知名的日本美容服装制造商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CADDIREAT INNOVATION”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二、被申请人系青岛袖子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均系抄袭同行业在先品牌标识而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网络检索结果、申请人英文网站及中译文、申请人Instagram官方账号屏幕截图、宣传文章及译文、展会中录制的视频、参展报道、申请人商标域外注册信息、青岛袖子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企查查查询结果、微型企业的百科介绍、商标转让信息、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品牌介绍、在先决定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青岛袖子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申请注册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杜伟,后该商标转让予杜伟。争议商标已进行商业使用,其申请注册出于真实使用目的,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字号在中国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的企业信息、天猫店铺宣传页面及经营资质证明、销售发票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评审请求,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青岛袖子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27日第173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5年5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曾申请注册包括第48887219号“ANIFULL”商标、第44189711号“MASTROGEPPETTO”商标、第46693665号“PEU A BEAUTE”商标等19件商标,其中4件仍在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另15件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曾申请注册及受让有第24998452号“右欧背背佳”商标、第43702795号“ANIFULL”商标、第54950704号“PEU A BEAUTE”商标、第32904867号“CORRECT TOES及图”等250余件商标。
3、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青岛袖子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为杜伟。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字号已在中国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字号权)的情形。
二、根据查明事实2、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且被申请人并未明确否认该关联关系。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曾申请注册了2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ANIFULL”、“MASTROGEPPETTO”、“PEU A BEAUTE”、“右欧背背佳”、“CORRECT TOES及图”等多件商标标识与申请人及他人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其在网络店铺的商品销售信息中多次使用“日本品牌”、“源自日本的护具品牌”等字样。对此,在案并无有效证据对标识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已使用,但注册后的使用行为并不必然证明其申请注册当时具有正当意图。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