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冰河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706907号“全與QUANY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4568号决定,于2025年04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他人使用,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美食佳展位布展服务合同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推销服务合同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还提交以下证据:
3、元力参展位布展服务合同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展会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条,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0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需结合其他有效使用证据,否则难以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美食佳展位布展服务合同、推销服务合同、元力参展位布展服务合同等均无对应且有效的发票予以佐证,仅凭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难以直接有效证明前述合同均已实际履行,且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上未注明转账用途,亦未能与前述合同形成一一对应。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