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489448号“灵洛艾诺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灵洛艾诺丝 58489448

阅读:144871 2026-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爱唯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齐恩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58489448号“灵洛艾诺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艾诺丝•雅诗”、“ARIOSE YEARS”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

  申请人:杭州爱唯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齐恩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58489448号“灵洛艾诺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艾诺丝•雅诗”、“ARIOSE YEARS”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8172518号“艾诺丝雅诗”商标、第8882963号“艾诺丝•雅诗”商标、第8172529号“ARIOSE&YEAR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67件商标,抢注多件他人品牌,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授权书、相关企业信息、荣誉资料、店铺信息及照片、销售资料、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商标受保护记录、被申请人恶意佐证资料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6日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2026年1月27日申请人名义经核准由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爱唯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第50981893号“LILY MAJOR”商标、第57749947号“欢小白”商标、第39054057号“鄂太平鸟瞰”商标、第56226122号“凌霄北面”商标、第51417189号“NEW BLACHEN”商标、第57783811号“MAICHAL KISA”商标、第47584698号“URQR”商标、第50927983号“梦阁古奇”商标、第55330916号“MKLC”商标、第56232140号“TOMMY HASSAN 汤米哈桑”商标、第56663998号“旦麦昆”商标、第56667719号“秦大鹅”商标、第56973939号“RV&CL”商标等16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灵洛艾诺丝”与引证商标三“ARIOSE&YEARS”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识别文字“艾诺丝”,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LILY MAJOR”、“欢小白”、“鄂太平鸟瞰”、“凌霄北面”、“NEW BLACHEN”、“MAICHAL KISA”、“URQR”、“梦阁古奇”、“MKLC”、“TOMMY HASSAN 汤米哈桑”、“旦麦昆”、“秦大鹅”、“RV&CL”等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对此,被申请人未对标识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8489448号“灵洛艾诺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灵洛艾诺丝 584894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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