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642670号“旭瑞达SUPRES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旭瑞达SUPRESTA 79642670

阅读:58220 2026-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以化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润克生物润滑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珑瑨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3日对第79642670号“旭瑞达SUPRES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化工企业,申请人生产、销…

  申请人:以化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润克生物润滑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珑瑨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3日对第79642670号“旭瑞达SUPRES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化工企业,申请人生产、销售的原“旭瑞达 SUPRESTA”、现“FYRQUEL”品牌抗燃油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SUPRESTA”及其对应中文“旭瑞达”字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企业字号、知名商品名称、商标的复制、摹仿。3、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大使馆、云南省商务厅等政府部门对申请人的介绍;介绍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以及申请人参加的展会、会议、论坛的相关记录;相关法院判决;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回复;相关消费者明确指定招标、购买申请人产品的公告;申请人产品的相关期刊文章;相关消费者就申请人产品出具的说明;申请人方美国旭瑞达有限公司(SUPRESTAU.S. LLC)的曾用名公示信息;申请人方 ICL-IP America Inc.的曾用名公示信息;相关新闻报道;申请人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抢注商标的证据;商标局针对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抢注“SUPRESTA旭瑞达”商标的多份无效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品牌在具体含义、注册类别、产品实际使用范围等方面均具有实质区别,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第5类商品上其商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已投入使用,并与被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销售证据、广告宣传证据;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官网截图;关联公司提供的检测文件及付款证据;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据及国外商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于202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4年12月27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了10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PYROTEK”、“BRASKEM”、“浦绿倍 BLUEBE”、“GEHRING”、“ACCULUBEMQL”、 “布拉斯科”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菌剂”等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的“旭瑞达 SUPRESTA”未注册商标和商号、知名商品名称,经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旭瑞达 SUPRESTA”商标文字组合相同,难谓巧合。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9642670号“旭瑞达SUPRES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旭瑞达SUPRESTA 796426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61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