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57172号“星空蓝月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空蓝月亮 68957172

阅读:74861 2026-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贝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68957172号“星空蓝月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3044863号“蓝月亮”商标、第56910399号“蓝月亮”商标、第711…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贝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68957172号“星空蓝月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3044863号“蓝月亮”商标、第56910399号“蓝月亮”商标、第7119665号“Bluna”商标、第6240840号“蓝月亮”商标、第7613053号“蓝月亮”商标、第10515284号“蓝月亮”商标、第13236635号“蓝月”商标、第42877355号“蓝月亮”商标、第34683115号“蓝月亮”商标、第52342799号“蓝月亮”商标、第52572766号“蓝月”商标、第68404365号“蓝月亮”商标、第4833658号“蓝月亮”商标、第53960787号“蓝月亮”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和抢注,并侵犯了申请人以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的第3208026号“蓝月亮”商标、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引证商标十五、十六的复制、摹仿、翻译,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地址是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地址,被申请人应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存在,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六、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大量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关系证明;

  2、国家图书馆对“蓝月亮”的检索报告;

  3、“蓝月亮”排名情况、荣誉证明;

  4、部分年度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5、部分年度的销售合同、广告合同、发票、媒体报道、参展图片等;

  6、申请人的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7、申请人参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等情况;

  8、申请人的维权材料;

  9、部分在先裁定书;

  10、仿冒“蓝月亮”品牌的售卖情况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矫形用物品;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假肢;避孕套;医用电热毯;医用冷敷贴;医用线;口罩”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10、11、2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消毒剂;加热装置;办公家具;洗涤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十五、十六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我局在第68957172号“星空蓝月亮”商标无效宣告一案(商评字【2025】第0000110683号裁定)中已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作出评述,并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前述案件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无实质性不同,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上述申请理由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四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十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加热装置;办公家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至十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星空蓝月亮”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蓝月亮”,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8957172号“星空蓝月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空蓝月亮 689571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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