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457252号“Alesmiber MaQHF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esmiber MaQHFEN 61457252

阅读:103802 2026-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左锋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61457252号“Alesmiber MaQHF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英国著名设计师品牌“Alexander McQueen”/“McQueen”的商标所有人,“A…

  申请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左锋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61457252号“Alesmiber MaQHF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英国著名设计师品牌“Alexander McQueen”/“McQueen”的商标所有人,“Alexander McQueen”为申请人设计师和创始人姓名,“McQueen”是其姓氏,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Alexander McQueen”/“McQueen”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注册的第1423177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22351583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13916975号“MCQUEEN”商标、第17414556号“MCQUEEN”商标、第9590629号“MCQ 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4822946号“MCQ 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9590446号“亚历山大•麦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系对申请人知名在先中英文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并通过网络店铺公然销售假冒申请人品牌的产品,其行为具有一贯恶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若维持争议商标注册,将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ALEXANDER MCQUEEN”品牌介绍及译文;2、“ALEXANDER MCQUEEN”商标列表及注册证扫描件;3、“ALEXANDER MCQUEEN”品牌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及摘译;4、申请人被许可人品牌产品销售发票、货运单据宣誓书及翻译;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报纸期刊报道复印件;6、各大时尚杂志部分广告及报道;7、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8、相关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1457252号“Alesmiber MaQHF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esmiber MaQHFEN 614572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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