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63422号“SWISW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WISWAN 34363422

阅读:80300 2026-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斯维仕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武强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34363422号“SWISW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的第10968556号“SWIS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一: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斯维仕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武强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34363422号“SWISW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的第10968556号“SWIS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申请人二的国际注册第1195880A号“Swis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摹仿,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多个案件已经认定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二的在先字号权。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特点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和复印件):

  1、(2021)粤73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

  2、引证商标许可证明;

  3、申请人官方网站企业介绍;

  4、申请人公益活动;

  5、部分年报信息、品牌手册;

  6、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品牌认知度和排名表现的证明、消费者指数研究数据声明;

  7、关于“斯维诗Swisse”的媒体报道、品牌健康评估报告、品牌产品获奖情况说明、品牌线上销售、经销商协议;

  8、申请人在关联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渠道关于“Swisse斯维诗”品牌及产品的宣传和推广;

  9、申请人参加展会的报道;

  10、明星代言、网站推广证据、赞助合同、监播报告汇总等宣传推广资料;

  11、“Swisse”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及文章;

  12、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档案、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挂牌出售信息、出售商标的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信息;

  13、在先裁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气体;消毒剂;医用白朊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消毒纸巾;中药袋;牙科用橡胶;宠物尿布”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和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油;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一所有,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二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00余件商标。被申请人第34283567号“太古草”等多件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于2025年6月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9年6月28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鉴于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主张,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SWISSE”商标字母组成相近。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0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无效宣告,或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363422号“SWISW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WISWAN 343634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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