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对第103149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护佑及图”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来源于申请人核心理念和宣传标语,是申请人重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第1596471号“护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中图形部分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淡化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相关权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理应知晓,其不但未合理避让,还在相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借助申请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系以不正当竞争取得注册,并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及被认定为具有知名度的记录;3、“护佑”产品销售、相关报道及广告宣传情况;4、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申请人曾借用第三人名义对争议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其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混淆,未损害申请人相关利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百度百科对安满的介绍及官网打印件;2、安满产品包装图及广告宣传;3、安满获奖报道;4、安满产品入境检疫证明及报关单;5、电商销售截图、产品月度促销计划及相关销售协议书;6、销售订单、销售小票及视频广告;7、申请人官网及申请人对不同的第三人提起的异议资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恒天然品牌(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恒天然品牌(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6日转让至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名下,后又于2022年1月6日转让至堪派克国际有限公司名下,又于2025年11月20日转让至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首先,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情形。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于2013年2月21日取得注册,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其次,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确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上述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恶意注册的”情形。故申请人请求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