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辰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英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64503号“充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具有《商标法》所称的具有识别性的商标,申请商标名称体现了产品的高效、精准的特点,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提交了类似在先商标档案、产品图片、办公环境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等电子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充白”使用在指定的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