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智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97190号“千山里QIANSHAN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9515号“千里山”商标、第21634479号“千山里荡Qianshanlidang及图”商标、第11458923号“千里山及图”商标、第26869368号“千里山”商标、第54186463号“山仟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有类似商标已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千山里”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红茶;绿茶;乌龙茶;黄茶;黑茶;白茶;以茶为主的饮料;燕麦食品;方便粉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面条、无酒精果汁、米浆(牛奶替代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与本案标识或类别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