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闲堂(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40558号“三闲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81179号“三闲楼”商标、第26116658号“闲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8047号“三闲堂 SAN XIAN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且未办理续展注册,尚未满一年。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及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