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棋院)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22864号“中国魔方运动CHINA CUBE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为推动我国魔方运动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申请人领导成立了“中国魔方运动工作委员会”并在全国范围内成功举办了多场中国魔方运动巡回赛。由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 “魔方”等商品上,不属于对国家名称的滥用,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完全具有识别性,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官网介绍、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关于申请注册中国魔方运动商标的情况说明、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发布的中国魔方运动工作委员会名单及《中国魔方运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国魔方运动竞赛规则(试行)》、《中国魔方运动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魔方运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及官方媒体报道资料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由文字“中国魔方运动CHINA CUBE SPORTS”及图形组成,该标志含有我国国家名称,用作商标系对国家名称的滥用,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玩具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