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20422号“SIVER 西菲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3091号“西蒙菲尔SIMFEER”商标、第82677963号“SHIVER”商标、第4465095号“SILVER”商标、第37466175号“SIVE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其注册申请为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品牌保护需要而进行的,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正当合理性。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网络检索情况、在先案例、申请人官网页面、品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门锁;电子挂锁;电锁;电子防盗装置;生物指纹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无线电频率控制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编码钥匙卡;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字门锁;电子挂锁;电锁;电子防盗装置;生物指纹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无线电频率控制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编码钥匙卡;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