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曼诺(海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商标转让人:西曼诺(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44457号“XAM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一、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经由西曼诺(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西曼诺(海口)投资有限公司。
二、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03557号“夏贸 XA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