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333365号“本味清水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味清水宴 87333365

阅读:152109 2026-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格美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33365号“本味清水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帐篷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

  申请人:上海格美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33365号“本味清水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帐篷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37712号“本味·焖罐源及图”商标、第12060825号“本味馆 Benweiguan”商标、第40896000号“本味e栈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五、六)不再存在权利冲突,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2733号“本未 Ben'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90648号“真本味”商标、第13777590号“本味草堂及图”商标、第73637882号“本味私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七)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本案引证商标二、三已获得并存注册。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除“活动房屋出租;帐篷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5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尚未满一年;

  3、引证商标七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行政诉讼中。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帐篷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二、三、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七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帐篷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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