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597160A号“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及图 58597160A

阅读:168234 2026-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合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耳电科技(韶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2日对第58597160A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查询到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白小文系争议…

  申请人: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合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耳电科技(韶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2日对第58597160A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查询到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白小文系争议商标代理公司广东科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同时还是广州科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历史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争议商标代理公司广东科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佳是被申请人、广州科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监事。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白小文与争议商标代理公司广东科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互为高管,而且白小文同时是两家已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的监事、法定代表人、股东。申请人商标经办人曾在2021年8月4日与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白锦宏沟通与本案商标图样相同注册事宜。白锦宏与白小文都姓白,绝非偶然。前述事实充分说明白小文是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应当认定为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关联公司之名申请注册代理服务外其他商标的情形,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注册行为。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创作完成并发表的美术作品“R及图”完全相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白锦宏在2021年8月4到申请人公司沟通商标申请事宜时,申请人已将“R及图”标志使用在办公楼及厂房楼醒目位置,白锦宏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其串通白小文以被申请人名义抢注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因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抢注行为”。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926037号“R及图”商标、第8946300号“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商标绝非出于正当使用目的,意图以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注销信息;

  2、被申请人高管白小文、张佳与代理机构的任职、持股等关联关系;

  3、广东科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广州科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及商标代理备案信息;

  4、微信聊天记录;

  5、商标代理合同;

  6、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及注册信息;

  7、有关裁定书、决定书;

  8、申请人使用《瑞强LOGO》美术作品的部分证据材料及作品登记证书;

  9、申请人宣传手册、新闻报道等相关介绍;

  10、申请人的部分销售合同、采购单等使用证据;

  11、申请人的部分销售发票等使用证据;

  12、被申请人及关联人张佳商标申请列表;

  13、关于“善美韶关”的相关报道;

  14、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16类纸、印刷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7类包装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印刷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包装机;测量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的“R及图”作品经过设计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在2010年已将“R及图”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通过微信公众号将“R及图”标志对外宣传推广。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对“R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具有接触到申请人前述美术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R及图”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的许可或同意,擅自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广东科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科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或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假借被申请人之名申请注册的情形,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该项主张。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8597160A号“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及图 58597160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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