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月禧(北京)国际母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月禧人家(北京)母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85763号“月禧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73623号、第828440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